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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溫泉法對溫泉的定義外,根據溫泉法制定的環境省「礦泉分析法指針」中,規定了對治療目的有期待效果(有療效)的「療養泉」的條件。
根據這個指針,1.從溫泉源採集時的溫度在25℃以上,2.溫泉水1kg中不含氣體的溶解物質含量在1000mg(1g)以上,3.遊離二氧化碳等指定的7種特殊成分中有一種以上達到規定量,滿足其中一項即可被認定為對治療目的有期待效果的療養泉。
表2 療養泉的定義
溫度(從溫泉源採集時的溫度) | 25℃以上 |
---|---|
物質(以下列舉的物質中,任一一種) | 1kg中的含量 |
・溶解物質(不含氣體)的總量 | 1000mg以上 |
・遊離二氧化碳(CO2) | 1000mg以上 |
・銅離子(Cu2+) | 1mg以上 |
・總鐵離子(Fe2++ Fe3+) | 20mg以上 |
・鋁離子(Al3+) | 100mg以上 |
・氫離子(H+) | 1mg以上 |
・總硫(S)(H2S+HS-+S2O32-) | 2mg以上 |
・氡(Rn) | 111Bq以上 |
根據表2,規定了7種特殊成分,而且每種成分的規定量都比溫泉法附表中列出的規定量多,因此被認定為「療養泉」的門檻比被認定為「溫泉」的門檻更高。因此,即使在溫泉法中被認定為「溫泉」,也有可能不符合「療養泉」的定義。
即使滿足溫泉法的條件被認定為「溫泉」,如果不滿足療養泉的條件,則不會被賦予「泉質名」。泉質名是根據溫泉的泉質特徵賦予的名稱,如「單純溫泉」或「硫磺泉」等。
泉質名在礦泉分析法指針中規定了表記法,必須使用該泉質名。在溫泉的指南書或宣傳冊中經常看到的泉質名如「單純泉」、「甲基矽酸泉」、「碘泉」、「硼酸泉」、「鹼性泉」等,這些名稱的泉質名是不存在的。
對於滿足溫泉法條件而被認定為「溫泉」但不符合療養泉條件的溫泉,泉質名將被標記為「溫泉法第2條該當溫泉」、「甲基矽酸的值符合溫泉法的溫泉」等。
此外,只有滿足療養泉的條件,才允許顯示適應症(預期有療效的症狀)或禁忌症(不應入浴或飲用的症狀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