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題

岐阜出發!溫泉博物館第1話 溫泉的定義

在我國,根據昭和23年制定的溫泉法第二條,對「什麼是溫泉」進行了定義。這是從區分常水(如井水等所謂的“普通”水)的觀點出發進行的定義,並不一定以入浴為前提。因此,即使在溫泉法上被認定為「溫泉」,也不一定是入浴後能期待療效的溫泉。
自古以來被當地人親切稱為“礦泉旅館”的設施,昭和23年以後,由於不符合溫泉法的溫泉定義,無法再以溫泉的名義掛牌。
溫泉法第二條對「溫泉的定義」如下所示。

「本法律所稱的“溫泉”,是指從地中湧出的溫水、礦水及水蒸氣等氣體(不包括以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的天然氣),具有附表所列的溫度或物質的。」

表1 溫泉法第二條附表(表記已簡化以便理解)

溫度(從溫泉源採集時的溫度) 25℃以上
物質(以下列舉的物質中,任一種) 每1kg中的含量
・溶解物質(不包括氣體)的總量 1000mg以上
・遊離二氧化碳(CO2) 250mg以上
・鋰離子(Li+) 1mg以上
・鍶離子(Sr2+) 10mg以上
・鋇離子(Ba2+) 5mg以上
・鐵(II)離子或鐵(III)離子(Fe2+、Fe3+) 10mg以上
・錳(II)離子(Mn2+) 10mg以上
・氫離子(H+) 1mg以上
・溴離子(Br-) 5mg以上
・碘離子(I-) 1mg以上
・氟離子(F-) 2mg以上
・亞砷酸氫根離子(HAsO42-) 1.3mg以上
・亞砷酸(HAsO2) 1mg以上
・總硫(S)(H2S+HS-+S2O32-) 1mg以上
・偏硼酸(HBO2) 5mg以上
・偏矽酸(H2SiO3) 50mg以上
・碳酸氫鈉(NaHCO3) 340mg以上
・氡(Rn) 20(100億分之一居里單位)以上
・鐳鹽(Ra) 1億分之一mg以上

根據這一定義,從地中湧出的「溫水」或「不溫但含有大量成分的水」、「溫水蒸氣或氣體」、「不溫但含有大量成分的氣體」等,其中以甲烷等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的天然氣不屬於溫泉。
根據附表,1.從溫泉源採集時的溫度為25℃以上,2.溫泉水每1kg中含有不包括氣體的溶解物質1000mg(1g)以上,3.指定的18種特有成分中有一種以上達到規定量,滿足其中任一條件即可被認定為「溫泉」。